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领域中 ,双GP模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?
2019年12月23日,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新版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》(简称“新备案须知”)。新备案须知,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仅能有一名管理人,明确禁止双管理人模式,但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是否仅能有一名GP,新《备案须知》未作明确要求。2020年2月10日,基金业协会上线“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(2019)版》相关问题解读”免费课程,在该课程中关于双GP问题解读。
基金业协会肯定了双GP模式私募基金,但同时也提出了更具体要求,具体如下:
管理人只能一家,GP可以有多家:但需要说明合理性;
当委托管理/GP 与管理人分离:GP与管理人应当有关联关系(该关联关系可以是员工或股权)。
关于关联关系,在基金业协会资管系统中明确要求GP和管理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。
基金管理人应与普通合伙人存在关联关系,同时上传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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