已经完成管理人登记,会被协会注销吗?
据《关于增设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公示的通知》,根据法律法规、协会自律规则和相关公告的规定,注销机构主要分为“主动注销”、“依公告注销”和“协会注销”三类。
一、“主动注销”指放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,主动申请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,并声明自注销申请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重新申请登记的机构。
二、“依公告注销”指依据《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》,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被注销的机构。依公告注销机构若因真实业务需要,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。
三、“协会注销”机构包括因纪律处分、异常经营及失联等情形被协会注销的机构。因纪律处分、异常经营情形等被注销的机构,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。
协会郑重提示:已注销机构不再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,不得再以私募基金名义展业。已注销机构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、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和基金合同的约定,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,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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